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1执10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95613896K,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山区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8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96.3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青岛信元物和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80×××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796.3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鹿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