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民初4584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被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法定代表人:吴学仁。
原告***与被告***、辽宁三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