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泓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3608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泓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泓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