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2民初8390号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Y5263C。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杨店镇桃花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751030024P。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