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85号 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