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15民初285号
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某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