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02民初5008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权璟尚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立案,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