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02民初6321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公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C8XK1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日照蓝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昭阳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F2X6E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日照蓝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公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日照蓝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撤回对日照公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后其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