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5797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银丰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3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E7GN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银丰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市银丰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银丰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8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银丰泰工程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桃
书记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