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516号
原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合欢街与***西北角C9-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300号1号楼4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东方建设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9元,减半收取计1539元,由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