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民终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合欢街与***西北角C9-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格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道9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彬,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1)豫10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能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082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应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首先,根据国能公司与**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市域铁路11项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CLYCFKS20190405)可以证实案涉11条线路改造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含税),**公司应按照施工图纸及预算书所显示的工程用料及施工标准进行施工,而**公司在进行施工时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根据**公司完成的现有工程的价值,国能公司已足额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并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其次,国能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针对案涉工程的**公司的实际施工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实际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提出了鉴定申请,而一审法院委托河南洪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的事项则是案涉11条线路改造项目的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了国能公司申请的事项,而国能公司申请的事项则是一项也未委托鉴定,案涉11条线路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过的根本不需要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去鉴定。最后,河南洪天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豫**字(2021)第11号鉴定意见书超出了本案的争议范围不符合证据要求,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一审法院在没有案涉工程的质量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就作出裁判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一、国能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的500万元认定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已经查明,除合同约定工程量外,**公司实际进行了其他工程的施工,且工程价款已经由鉴定结论予以证实。国能公司二审提出鉴定费的请求,不应审理。二、鉴定意见书应当采信。三、案涉工程经验收实际投入使用三年多,未出现质量问题,国能公司主张以工程质量问题抵销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国能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国能公司立即支付**公司工程款2930150.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6月15日起,以2930150.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国能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15日,**公司与国能公司签订**市域铁路11项线路改造项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公司承包国能公司**市域铁路11项线路改造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名称为**市域铁路11项线路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在长葛市,并约定工程含税合同价为人民币500万元,合同签订后,国能公司支付**公司200万元,待工程进度至90%时,国能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公司剩余工程款300万元。之后,**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后业主单位许昌国家电网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已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国能公司已支付工程款400万元,因下余工程款国能公司拒绝支付,**公司诉至法院。**公司请求按照鉴定结果支付剩余工程款2930150.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诉讼过程中,国能公司依法申请对案涉工程量进行鉴定,河南洪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字(2021)第1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市域铁路11项线路改造项目工程预算、竣工报告及图纸均一致的造价为4605021.23元。另有超出图纸工程量1640336.18元,未见图纸部分工程造价235071.04元,其他费用449722元,累计工程总造价6930150.4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1.**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2.本案**公司是否按国能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3.本案国能公司是否对**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报告。4.**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增加或变更部分,依据是什么。5.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裁判的依据。国能公司提出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其相关意见进行评估鉴定依据是什么。一、关于**公司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的问题。本案**公司2019年4月15日与国能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国能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公司,**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根据双方提交的有效证据《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施工图纸》、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公司已经完成其与国能公司签订的合同,案涉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事实。二、关于本案**公司是否按国能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问题。庭审中,国能公司作为发包方,未对**公司没有按照图纸和预算书进行施工提供有效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仅有自己的陈述、抗辩而不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三、关于本案国能公司是否对**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报告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国能公司未对**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关报告,是由业主单位的国家电网长葛市供电公司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报告。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验收责任人。本案案涉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国能公司作为发包方没有组织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案涉工程由业主单位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国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视为**公司完成的工程进行了有效验收。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公司制作并经国能公司认可的《施工图纸》进行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共同委托有监理单位进行监工,**公司如有增加或变更工程量,须经国能公司方准许。国能公司没有提供证据**公司擅自增加或变更工程内容,国能公司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信。五、关于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定案裁判的依据,国能公司提出鉴定机构没有按照国能公司的相关意见进行评估鉴定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法院根据国能公司申请,委托河南洪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豫**字(2021)第1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法院应予采信。综上,**公司工程款在签订有效合同后,依据合同及相关图纸、规范要求进行了实际施工,完工后经有权验收的业主单位国家电网长葛市供电公司进行了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足以证明**公司有效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在此基础上,**公司主张国能公司给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尾款,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法院予以准许。**公司主张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因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国能公司提出的**公司没有按照图纸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等诸多抗辩意见,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支持,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工程款2930150.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9年6月15日起,以2930150.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源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长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242元,由被告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司是否按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公司实际施工多少工程量和价款,确需经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予以鉴定。一审法院依国能公司申请,委托河南洪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国能公司申请鉴定的证明目的是确定**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鉴定依据主要是施工合同、预算书、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电缆检测报告以及庭审质证笔录,上述送检材料是工程造价的决定性因素。国能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认为不客观不科学,并要求一审使用探测仪对隐蔽工程进行补充鉴定的理由,不足以推翻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作出本案工程价款的认定,符合客观事实、不违公正原则。
综上所述,国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42元,由河南国能电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萍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行金或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邮编: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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