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再27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官渡河产业聚集区(三高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74083111。
法定代表人:许善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大道与牌袁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674110142R。
法定代表人:肖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金,河南联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山市政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桥精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豫15民申656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光山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申请人平桥精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光山市政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支持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引用了《招投标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二十三之规定,但没有按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判决,依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条款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4183340元减去未完成工程量金额判决,但原审法院是按照其所谓依职权调取证据为由进行的司法鉴定意见判决,明显错误,属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假如不按照中标价格判决,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经当庭质证,申请人明确指出河南百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遗漏工程量,被申请人就该争议的项目所聘请的监理公司即现场监理员也出具了(补)签证,证明该项目确实存在土方外运和河沙填充,鉴定遗漏了这些工程量,在质证过程中申请人也向法庭提交补正鉴定报告,但贵院未予支持。更不能理解的是鉴定机构在做减少工程量价格时,竟然按图纸设计计算有外运土方和河沙填充工程量,少建的40米工程鉴定价格为964634.49元,平均每米价格为24115.8元,而我们完成的220米工程鉴定价格为2035103.17元,平均每米价格为9250.4元,同样工程图纸设计,而鉴定价格每米价格竟然误差约1.6倍。鉴定过程中,申请人也向鉴定机构提出遗漏工程量,鉴定机构执意不采纳申请人意见。原审判决造成本案的真实工程量未查明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定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缺少法律依据。本案鉴定费共3.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审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明显错误。
平桥精彩公司辩称,本身招投标金额就有争议,我们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并且经过双方同意,双方也没有签合同,卷宗都由体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受理费21697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杨 洪
审 判 员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向
书 记 员 王彬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