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65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光山县城官渡河产业聚集区(三高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7474083111。
法定代表人:许善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大道与牌袁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674110142R。
法定代表人:肖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信阳市平桥工业园精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光山县建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辉
审 判 员  张 勇
审 判 员  李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春丽
书 记 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