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26号
申请人:云南仨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A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大造,云南汇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食品(大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团结乡三十六公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云南仨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食品(大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仨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食品(大理)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300000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食品(大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云南云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账号:48×××12)价值300000元范围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