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10982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4月2日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郑州宇航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纬四路以南、康平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F7UG0A。
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宇航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豫0122民初11625号原告郑州宇航恒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现双方均向本院起诉,依法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122民初1162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玉鑫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