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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龙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萍乡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459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龙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麻山镇桐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U。
法定代表人:彭友,经理。
被告: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上栗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89。
法定代表人:魏由富,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曾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冻结被告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赣0322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萍乡市龙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原依据(2021)赣0322民初245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萍乡市***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