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3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市场中心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3774,法定代表人:金良福,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1601918D,法定代表人:栾伟鹏,公司董事长。
浙江东江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思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341888元及执行费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总对总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认可本院调查结果,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仲瑞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