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14236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腾龙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历城路70号甲2032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腾龙设计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市为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扩散而实施区域管控措施,导致本案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冠肺炎疫情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因采取应对措施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