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龙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设计装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上***设计装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