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5民初241号
原告:***,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上***设计装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2017年2月1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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