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青岛苏帕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昌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申请人青岛苏帕新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4)第72号裁决书,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青岛苏帕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该裁决显失公平,属于枉法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本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交必要证据证明枉法裁决情形的存在,其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苏帕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青仲裁字(2014)第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青岛苏帕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