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民初541号
原告:盐城市世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61751330N,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城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058616158G,住,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广场**/div>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盐城市世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金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