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高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

无锡市宇超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平高泰事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03民初7768号 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殷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班某。 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1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140元,由原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