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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江苏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1民初3827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民主镇亭南村。 被告:单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公司、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