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21民初3827号
原告:王某某,男。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民主镇亭南村。
被告:单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苏某公司、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某公司、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