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03执保179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保全人:山东光英明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保全人: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裁。
被保全人:***,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山东光英明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1日作出(2025)鲁1503民初8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光英明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14元或对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光英明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烟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1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