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3095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馨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馨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南海馨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