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磨山镇山南村1651号。
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下初镇山南头村4号。
上诉人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41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乳山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3民初419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提交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滨湖万丽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地点为烟台市莱山区大郝家。***在起诉状中也自认是在滨湖万丽项目干贴瓷砖工作,而原审法院却认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地点,明显与事实不符。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支付劳务费,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