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852号
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东街道山大路264号国曜琴岛律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业泓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开元大道280号院内一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业泓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