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7632号之一
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大学科技园3号楼523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GXFU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山东海瑞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64887724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对方已实际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案件申请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济南益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