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民辖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蜀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东路同善街1栋1楼25.2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商务港15A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蜀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余家小区3楼25-6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蜀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林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蜀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蜀力珙县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2民初29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蜀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23)鲁1622民初298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双方特别约定管辖。被上诉人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特别约定发生纠纷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因此阳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2.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并非是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海瑞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系劳务关系,上诉人提供劳务及其他辅助材料,主要材料系被上诉人提供,因此一审法院界定双方系施工合同是错误的,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阳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移送。
被上诉人海瑞林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蜀力珙县分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海瑞林公司依据与蜀力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劳务合作合同》提起诉讼,该合同具备了前述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于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阳信县,再根据级别管辖的相应规定,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