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瑞森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9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
住所:济宁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蒋玉芝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扬华职务:总经理
企业住所:济宁高新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济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劳人仲案字{2019}第15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生效,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执行费已缴纳,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891执220号民事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