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瑞森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保19号
申请人: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红垦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第1号SOHO幢01单元11层11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55217406N。
法定代表人:王扬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东(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原告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1413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函保单担保(保单号为:06020503071112812022000083)。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413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7元,由原告山东***医疗设备股份育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