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6民初4402号
原告: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石渡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九羊福利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羊里镇羊里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九羊福利钢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九羊福利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市九羊福利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3元,由原告湖北华武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亓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