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302执1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鄂州市碧***。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百亩乡*****工业集中区综合楼***室。
法定代表人***。
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湘13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31日、6月22日、7月9日、8月15日、8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又向娄底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8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8年6月7日电话联系**工业集中区副主任***,称查不到该公司的相关信息。
2018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二十七万元,但未全部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八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文书引用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进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审批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