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709号之二
原告: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湖区沼山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碧***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武汉钢铁集团湖北华中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50.00元,减半收取计15225.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湖北福基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