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建华新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民初5277号
原告:济南建华新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华天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山东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英,(公司员工),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建华新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建华新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建华新业五金交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