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4688号
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陈广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湖,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韩光旭
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传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交付原告设备欠款30万元。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记账凭证2份2.中国农业银行收付款入账通知2份3.设备验收报告2份4.合同书1份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30万元,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欠原告设备款56万元,后被告两次向原告共支付26万元,尚欠30万元货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记账凭证2份2.中国农业银行收付款入账通知2份3.设备验收报告2份4.合同书1份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详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支持其事实和理由,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认可原告主张。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设备欠款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志龙
人民陪审员 林志辉
人民陪审员 王家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