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8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海那城总部**楼**。
法定代表人:陈广先。
被执行人: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莱镇马店西村v>
法定代表人:韩光旭。
济南光先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04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以上财产如需续封提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扣划账户内存款1444元,扣除50元上缴国库,剩余1394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青岛润***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光旭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善超
人民陪审员 许 苹
人民陪审员 吕多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