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9民初81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原告:***,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系***之兄。
被告:河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东片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保定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