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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民终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贝,**市蕉城区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审被告:**凑,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市蕉城区。 原审被告:**市临海水乡渔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蕉城区八都镇八都村新街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联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苏澳镇和***山边32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凑、**市临海水乡渔港开发有限公司、联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2)闽09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其与本案当事人自行协调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6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巧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