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7427号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WQ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恒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XXXXXDC11。
法定代表人:唐熙洪。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恒美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