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4440号
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田智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锋,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嘉聪,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恒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唐熙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恒美园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市格馨园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梵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