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625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97491881N,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街道金庄村五区4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OQ9PURX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穿沙公路西109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世光工业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相关手续,于2024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我院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及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