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82民初1331号
申请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莲台山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下化乡上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津支行存款16349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世光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同煤矿集团华盛万杰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4961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津支行,开户账号:×××)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