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99号

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82068T,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光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645953818,,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弘利路**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3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军管支行银行存款80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南京雨花西路支行银行存款115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郑宪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