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5924号

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9882068T,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光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645953818,,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弘利路**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总经理。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03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宪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