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房金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8125号
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弘利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全,江苏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房金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金墙建筑节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王岩。
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房金墙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73.5元,由原告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