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99号之二
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齐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弘利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刘阳,山东众诚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499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鲁0116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扣划被申请人账户名下1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处银行存款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