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99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泰禾生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89号。

法定代表人:齐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红,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弘利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刘阳,山东众诚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499号执行裁定。2021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20)鲁0116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同意扣划被申请人账户名下12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申请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支行处银行存款1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