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2283号
申请执行人:***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俭,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绍林,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一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25执2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政
审判员 钟德军
审判员 岳本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陈明军
书记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