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民终1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5796389006C。
法定代表人:庄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17号未来商务11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72176IIH。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某,系该公司法务秘书。
上诉人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杰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21)晋05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晨康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汉杰伊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晨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上诉人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163元,由上诉人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浩
审 判 员 韦薇
审 判 员 李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潇
书 记 员 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