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晋0525执21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晋05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02834元。判后,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0月13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05民终1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山西晨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11月2日,申请执行人河南汉杰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划拔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02834元,该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同时,被执行人依法交纳执行费174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晋052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